街道辦事處工作目標績效考核辦法    (五)重點目標和政府實事附加分。承擔重點目標或政府實事的科室,每完成一項加分,有一項未完成扣分
    (六)在行風評議工作中被評為前兩名的,分別加分—分;
    (七)對完成任務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級領導肯定,但加分因素較少的科(室)經考核委員會確定,可按—分予以加分。
    (八)因特殊原因并經主任辦公會確認不能完成或經批準調低后完成目標任務,不扣分。
    八、激勵和約束機制
    (一)綜合目標考核確定為一等獎的科室,終目標管理獎在均獎的基礎上上。;目標考核確定為二等獎的科室,終目標管理獎在均獎的基礎上上。;目標考核確定為四等獎的科室取消單位負責人的目標考核獎金,其他人員終日標管理獎由均獎下。;上下浮動差額從目標獎總額中解決。
    (二)對目標考核連續(xù)兩被確定為四等獎的科室,科室其他成員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三)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室不予評獎: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等不正當手段上報完成目標任務的。
    、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終考核被評定為三等的單位。
    、對街道糾風工作不重視,任務不落實,檢查驗收不合格的。
    、被計劃生育委員會行使一票否決的。
    、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室和個人降低獎勵等級:
    、科室負責人成員受到責任追究或紀律處分的。
    、依照《新某區(qū)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不合格的。
    、由于工作失誤導致群眾聚集上訪,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有《烏魯木齊某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服務行為規(guī)范暫行規(guī)定》五條禁止之行為,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降級的。
    (五)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不予發(fā)放目標管理獎:
    、當未定等級、未參加考核、經考核被評為不稱職(不合格)者;
    、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治安處罰、刑事處罰者;
    、被組織部門誡免,并在誡免期內者;
    、終驗收確定為糾風目標任務完成不合格科室的負責人;
    、違反《烏魯木齊某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受到責任追究的相關負責人;
    、由于個人工作過失,給街道辦事處造成兩千元以上經濟損失;
    、民主評議群眾滿意率低于三分之二的干部;
    、引咎辭職的干部;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
    、當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者。
    九、目標管理獎金發(fā)放
    、病事假、曠工人員的獎金按照《新某區(qū)考勤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區(qū)黨辦[XX]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度離退休和辭職人員按其實際在崗時間計發(fā)獎金。,